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0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告: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富水花园D幢23层1-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6973052N。
法定代表人:杨亚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6月23日以未携带证据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庆达
人民陪审员  陈传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琳
书记员付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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