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恢504号 申请执行人:许元刚,男,汉族,1973年2月3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民终1346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于2022年9月28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许元刚执行款145266元,执行费2079元交到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45266元交到本院一案一账户,本院依法将执行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079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至此,本案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张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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