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1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陶店回族乡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587。
法定代表人:王宏霞,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15322315XW。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10元,减半收取28205元,由上诉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隋荣迅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