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33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15322315XW。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陶店回族乡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587。
法定代表人:王宏霞,该乡乡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330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