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422执25号之二十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1532231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陶店回族乡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587。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