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422执25号之二十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1532231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陶店回族乡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587。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