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15322315XW。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427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是合同关系,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书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投标文件》等证据,对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起本次民事诉讼,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所投项目并未中标,因此本案并不涉及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只是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利息,不涉及任何工程款结算问题。因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安徽霍山县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霍山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427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