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辉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6617号
原告:南昌市辉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南路198号(新建中心)19栋1单元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8E1QJX4。
法定代表人:徐何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晨帆,系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蔚,系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629P。
法定代表人:杨任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军,系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系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辉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市辉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辉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辉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9元,由原告南昌市辉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缪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胡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