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200号
申请人:南昌县华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大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0911974L。
法定代表人:邓国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629P。
法定代表人:杨任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昌县华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县华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县华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200××××)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县华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