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9629P。
法定代表人:杨任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270号执行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和担保人涂相芬共有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房权证号:赣(20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013号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和担保人涂相芬共有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房权证号:赣(20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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