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25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10078973962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横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兴安街人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25MB1P32402L。
法定代表人:危立方,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横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12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