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1)鲁1402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绿茵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市建委内。
法定代表人:卢新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绿茵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身杰
审判员 刘振明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