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绿茵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绿茵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2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德州绿茵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市建委内。
法定代表人:卢新东,总经理。
***与德州绿茵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州绿茵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67600元;二、被告德州绿茵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267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10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