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利达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32执恢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利达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工业园区8号。
被执行人:***,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尹尚平,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汽车站南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0109965-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利达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尹尚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尹尚平、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贺金良
审 判 员  张颖萌
人民陪审员  李朝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超
书记员芦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