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广源金米兰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献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邯郸广源金米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献德,系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海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案由:借款合同
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广源金米兰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佳佳
陪审员  申 骁
陪审员  李世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