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广源金米兰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广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献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广源金米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献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广源金米兰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福民
审 判 员 刘 培
代审判员 殷存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