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河北百冠钻井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00号西门子上海中心A幢1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北百冠钻井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经济开发区天雨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五合地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曲魏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汽车站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百冠钻井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五合地能有限公司、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9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冀04执监15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令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04执48号案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