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1民初718号
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五里周村(大济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68068360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彭李街道办事处***东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869565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37元,由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