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91民初1285号
原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彭李办事处张课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869565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