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小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彭李街道办事处张课家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杨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居民。
被告胜利油田金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采油厂办公楼西500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太行路西(紫升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金都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胜利油田金都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