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永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2民初2126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永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冯王村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RUH4J8W。

法定代表人:赵永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良,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李办事处张课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8695656N。

法定代表人:杨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商场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RMB664M。

负责人:王爱华,经理。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永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永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向其送达的缴费通知书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市沾化区永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双双

书 记 员  沙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