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2民初43号
原告:滨州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渤海二路豪德贸易广场6街196号。
被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张课村东首。
原告滨州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华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滨州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