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广元新材料有限公司、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民初6618号
原告:绥中广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滨海经济区25号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64632628K。
法定代表人:曲春维。
被告: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92662020T。
法定代表人:郭丽君。
原告绥中广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广元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绥中广元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萍
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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