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131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广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滨海经济区25号1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64632628K。
法定代表人:曲春维。
被执行人: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8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君。
申请执行人绥中广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及账号为:锦州银行4021××××3012的存款及名下所有账号的冻结。”的(2021)辽1421民初66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同月28日以(2022)辽1421执保131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已解除本院(2021)辽1421执保643号案中对被执行人锦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锦州银行如上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131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王福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