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与五莲县许孟镇范家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与五莲县许孟镇*家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2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莲执字第12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许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清亮。
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家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许孟镇*家车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家车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五莲县许孟镇人民政府有代管资金,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五莲县许孟镇人民政府有代管资金。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莲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