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081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锐,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黑1081执84号执行裁定书,预扣留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工程款275546.00元,因工程款尚未结算暂无法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现该案处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态,申请人表示认可财产查控结果,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应执行271572.00元,(未含执行申请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