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庞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毛贵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3024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广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