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1107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即便该诉讼协议管辖有效,因合同中另有仲裁条款的约定,也应优先适用仲裁条款。故本案不应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被告有权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对于被告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便该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亦应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既约定了仲裁条款亦约定了诉讼管辖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相关的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综上,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一 审 判 员  何璐依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书 记 员  陆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