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演武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立案执行,因双方对调解书的条款有异议,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曹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