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宁夏吴忠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21民初160号 原告:张某某,住平罗县。 被告:宁夏吴忠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宁夏吴忠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