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2民初2605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7月6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2号金立方大厦18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在庭前已补发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那仁孟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白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