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2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49934038,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站前小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丽艳。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04月26日生,住瓦房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8309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仕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