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4411号
原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0490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站前小区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499340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腾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