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4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萍,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颖馨,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树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萍,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事发当时,瞬时大风风速23.9m/s,风力九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审时要对本案事发时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进行科学、准确判断。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中对瞬时极大风速23.5m/s,风力等级九级,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该案与本案风速、风力基本相同,故在重审时要充分考虑裁判尺度统一问题,依法对上述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做出一致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 丽
审判员 王良家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