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5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