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1民初43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16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516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坤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茵
二O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