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龙卷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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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824执2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30304460D。
法定代表人: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龙卷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42号229、30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24MA28F3CH33。
法定代表人:黄建勤。
被执行人: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中路5号1幢一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86059732。
法定代表人:何燕。
被执行人:浙江博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仪苑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3692512X0。
法定代表人:陈**。
被执行人:开化县御龙宾馆,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岙滩新区御龙家天下6幢1单元1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4MA2DH16N44。
经营者:陈婷,系被告开化县御龙宾馆业主。
被执行人:浙江运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42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5WP1C。
法定代表人:陈**。
被执行人:开化兴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御龙家天下9幢四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9528189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化丽博橱柜店,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中路17-11号、17-12号、1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4MA2FR4LC42。
经营者:王菁,系被告开化丽博橱柜店业主。
被执行人:宋飞,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方圆,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陈**,男,1983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叶富凤,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王菁,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汪佑怀,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何燕,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本院在执行开化先人民法院(2020)浙0824执196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卷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博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化县御龙宾馆、浙江运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化兴新贸易有限公司、开化丽博橱柜店、宋飞、方圆、陈**、叶富凤、**、王菁、汪佑怀、何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浙江龙卷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博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化县御龙宾馆、浙江运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化兴新贸易有限公司、开化丽博橱柜店、宋飞、方圆、陈**、叶富凤、**、王菁、汪佑怀、何燕分期履行还款义务,自2022年7月起,定于每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因本案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4执251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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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