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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1828号
原告:衢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00471863865G,住所地:衢州市府学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利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容,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军,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86059732,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中路5号1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培海。
原告衢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衢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童小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童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