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949号
原告:张雪渭,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畲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渭,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86059732,住所地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中路5号1幢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雪渭与被告***、**、**渭、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雪渭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张雪渭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