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824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中路5号1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860597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开化劳人仲案(2020)57号仲裁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824执367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自撤回执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