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4民初3455号
原告:开化艺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盛世·***41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53W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中路5号1幢一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860597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开化艺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开化艺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开化艺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东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