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4民初1821号
原告:***,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站前街9号(光明七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衍贵,该集团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礼,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朱礼亮,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与被告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礼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3489元),退回***3464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金帅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孟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