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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4民初267号 原告:***,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朝鲜族,案涉项目经理,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系重复诉讼为由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