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4民初267号
原告:***,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朝鲜族,案涉项目经理,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系重复诉讼为由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