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2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东亚花园D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站前街9号(光明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民建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4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4民初1833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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