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4民初10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朝鲜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被告庭下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690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潘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