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06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8)吉2406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曾于2019年9月9日立案(2019)吉2406执325号案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35118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和2023年6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2023)吉24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中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任建路、***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控后,本院于2023年6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建路、***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该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6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