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05民初2466号
申请人: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骖鸾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429F。
法定代表人:周本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奇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51785470。
法定代表人:曾步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2981.5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其名下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72981.51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C×××××小型轿车价值
21894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一年。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具体保全措施由本院执行局采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