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121民初2331号
原告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奇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步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石文,系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窑背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柏承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关于原告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7日,原告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以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夏新奇
人民陪审员  谭友连
人民陪审员  李兴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