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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884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丰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6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3425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88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