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4376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昊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倪东成提供了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