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4818号之一
原告:潍坊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6号小区10号楼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951TFB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6999号4号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62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缴13362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